关于印发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常政发[2004]68号作者:常州市人民政府日期:04-04-2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保证各类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以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在市、辖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实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
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