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昌州地税函〔2009〕22号转发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昌吉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1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县市地税部门对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二、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各县市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1---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缴纳,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在今年征收期一次性补征。附件:1.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2.关于审批我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3.昌吉回州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表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2月26日印发校对:税政一科刘芳---2---昌吉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表地区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备注一等二等三等1、兵团团场团部所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随城市、县城、建制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具体征税范围以昌州政发[2008]64号文件为准昌吉市963硫磺沟镇1.5榆树沟镇1.5三工镇1.5六工镇1.5二六工镇1.5火车站1.5大西渠镇1.5七O一、二水、有色金属公司工矿区1.5阜康市4.530.9准东基地3甘河子镇0.9九运街镇0.9滋泥泉子镇0.9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0.9呼图壁县2.11.51大丰镇1雀尔沟镇1二十里店镇1园户村镇1五工台镇1---3---地区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备注一等二等三等玛纳斯县2.11.5乐土驿镇0.6包家店镇0.6凉州户镇0.6六户地镇0.6北五岔镇0.6兰州湾镇0.6吉木萨尔县1.5三台镇0.45泉子街镇0.45北庭镇0.45奇台县1.5老奇台镇0.45半截沟镇0.45吉布库镇0.45东湾镇0.45西地镇0.45木垒县0.9西吉尔镇0.45东城镇0.45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6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