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相关问题的司法统计分析对医疗纠纷简单明了的解释,就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医疗行为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的纠纷
一、我市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各级法院在2009年度共受理医疗纠份案件37件,较2008年的17件增长了118%,其中医疗事故纠纷案件23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9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5件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争议类型
1、已具有医疗事故鉴定并仅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依据的诉讼
该类型案件属于医疗纠纷的常见典型案件,占我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总数的95%以上
这种类型案件中,院方对于构成医疗事故通常没有异议,但就院方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比例却有较大争议,由于现阶段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对于医疗行为的责任界定不是很明晰,通常以“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等概括性较强的词语进行表述,同时鉴定书中还会有患方原发性疾病或自身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分析等,这样一来,院方便在赔偿问题上以此为借口将赔付偿数额压的低之又低,使得原本简单的纠纷复杂化,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2、同时具有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且两种鉴定存在矛盾的诉讼
该类型案件较为特殊,但并不少见,因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诉前鉴定诉讼中鉴定同时存在,而医学会虽名义上是独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实质依然会受到部门因素影响,这样一来,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出现矛盾在现实中亦非鲜见,而矛盾之处最主要的表现是伤残等级上面,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医疗事故三级戊等及其以上才能构成残疾,但实践中,却出现当事人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但司法鉴定却又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因为有残与无残在赔偿数额上相差甚远,导致医患双方在对两类鉴定如何取舍上争议较大,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在如何采信两种鉴定意见上也存在分岐
3、经鉴定后未构成医疗事故,又进行了司法鉴定的诉讼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