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精神,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分类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09年6月底前报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分类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九日〇〇抄送: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附件: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一、培养目标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为:(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二)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三)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四)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招生对象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毕业生
三、学习方式及年限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
2四、培养方式(一)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二)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导师组应吸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
(三)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