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旌纪〔2009〕16号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现将市纪委、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德阳调查队《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件〉的通知》(德市纪办[2009]3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纪委区人事局区统计局2009年7月29日德市纪办〔2009〕38号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贯彻执行川纪办发[2009]9号文的通知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绵竹调查队,市级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2009年3月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2009年6月15日,中共四川省纪委办公厅、四川省监察厅办公室、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的通知》(川纪办发[2009]9号),现将《处分规定》转发你们,要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纪检监察、人事、统计和调查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人员,统筹安排,列入“五五”普法、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和“会前讲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主体班的教育计划
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报社、广播电视台、党政网等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专题报告会、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采取知识问答、《处分规定》重点解读、走进广播直播间、闹市区电子显示屏等形式,掀起学习宣传活动高潮,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