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各党组织要层层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位党员,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保持和发展党员先进性。为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就贯彻落实好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党费收缴1、落实党员交纳党费核定制。党委(总支、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真核实审定,做到每半年核定一次,核定内容包括党员缴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应交纳党费数。对于党员收入有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按规定的数额收缴党费。2、明确党费上缴时间要求。党支部按月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给基层党委(总支);市直机关党工委直属的党委(总支)要负责收齐所属党组织上缴的党费,统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将本季度的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3、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党组织要按照收缴及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和落实“党员交纳党费核定表”、“支部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基层党委(总支)党费收缴过度表”等表册。党委(总支)收取下一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应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4、确定党费回拔比例。各党组织对党员缴纳的党费应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实行党费回拔,作为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补助经费。在职干部(职工)党支部党员所缴纳党费,按10%的比例回拔;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党员所缴纳党费,按50%的比例回拨;非公企业党组织党员所缴纳党费,全额回拨。回拔的党费,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转帐给工委直属的党委、总支、支部。二、严格规范党费使用1、严格党费使用范围。市直机关党工委回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党费必须严格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五个范围使用,即: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2、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回拨党费,必须实行报销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原始票证和单据需经办人签字,说明具体用途,报销审批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及审批领导签字。严格党费现金使用,禁止在开展党的活动,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以及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中大量使用现金。三、切实加强党费管理1、加强党费管理。各党组织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直机关党工委回拔给基层党组织的党建补助经费,各党组织要在帐户内设立党建补助经费专帐科目,严格管理。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好交接手续。2、推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公开。各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或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3、完善落实检查报告制度。各党组织每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2月底前市直机关党工委直属的党委、总支、支部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直机关党工委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及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市直机关党工委每年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就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