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党组织要层层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位党员,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要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保持和发展党员先进性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就贯彻落实好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做好党费收缴1、落实党员交纳党费核定制
党委(总支、支部)对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中组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真核实审定,做到每半年核定一次,核定内容包括党员缴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应交纳党费数
对于党员收入有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按规定的数额收缴党费
2、明确党费上缴时间要求
党支部按月将党员交纳的党费上缴给基层党委(总支);市直机关党工委直属的党委(总支)要负责收齐所属党组织上缴的党费,统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将本季度的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
3、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各党组织要按照收缴及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和落实“党员交纳党费核定表”、“支部党员交纳党费一览表”、“基层党委(总支)党费收缴过度表”等表册
党委(总支)收取下一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应开具福建省党费收款收据
4、确定党费回拔比例
各党组织对党员缴纳的党费应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党工委
市直机关党工委实行党费回拔,作为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的补助经费
在职干部(职工)党支部党员所缴纳党费,按10%的比例回拔;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党员所缴纳党费,按50%的比例回拨;非公企业党组织党员所缴纳党费,全额回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