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10-2810:30:00江人社发〔2011〕85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发展,方便参保人就医,减轻参保人医疗负担,根据《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机构符合为患者在家庭设置病床治疗的条件下,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在患者家庭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病床,对患者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实施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四条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如下疾病情况之一:1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2
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3
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4
需长期卧床休息的骨折(仅限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或股骨头置换术后,髋关节骨折或置换术后);5
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6
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7
肝硬化失代偿期;8
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9
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10
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二)体弱行动不便,到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
(三)家中有监护人照顾、与建床医疗机构保持定期联系能力,并能协助医生、护士对参保人进行相关护理
(四)由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