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井下部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进劳动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 为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安全、 健康, 保护国家资源、 财产不受损失, 促进冶金工业进展, 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 经理) 、 矿长、 坑长对本局、 本公司、 本矿、 本坑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 必须计划、 布置、 检查、 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局( 公司) 、 矿、 坑口( 车间) 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
安全专职人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或具有同等学历) 、 有一定技术水平、 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能坚持常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法令、 本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调查讨论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 提出改进意见,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必要时有权暂停作业, 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并立即报告总工程师; 参加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 制订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督促、 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第四条 矿山应建立和健全通风防尘专业机构, 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有矽尘危害的矿山, 应按接尘人数的百分之五至七配备) , 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 人人管安全
班、 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形成群众性安全检查网
第六条 各局( 公司) 、 矿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