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文件浙司[2005]22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浙司发[2001]42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