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几点建议李洪文湖南商学院关键词:民法典/几种制度/立法思考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和民事主体在适用和援引现行民事法律、法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建议我国《民法典》立法时对死亡宣告等几种制度予以修订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的民事领域虽说已经有法可依,然而由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又比较零散,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民事主体在适用或援引时都有不少困难
况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依据肯定会出现诸多不适应,与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差距太大
同时,用统一的《民法典》取代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法规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因此,制定《民法典》势在必行,本文就《民法典》立法中的几种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死亡宣告制度首先,死亡宣告的申请人不应有顺序限制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又补充: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照下列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依照上述解释,在实务中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某公民下落不明已达到法定年限,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配偶不申请宣告其死亡;亦可能该公民无配偶或配偶已经死亡而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父母、子女不申请宣告其死亡,因顺序限制,其他利害关系人便无权申请宣告其死亡
众所周知,现行民法中的这种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