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