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GBJ 22-87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8 年 8 月 1 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1989 北京关于发布《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366 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第字 546 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五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法律规范编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 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TJ22-77(试行)已修订完毕, 并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GBJ 22-87 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TJ22-77(试行)同时废止。本法律规范由交通部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987 年 12 月 15 日修订说明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发设字 546 号通知, 由我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 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 对原《厂矿道路设计法律规范》TJ22-77 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 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讨论, 总结了多年来厂矿道路的建设和使用经验, 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 并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法律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 路线、 路基、 路面、 桥涵、 路线交叉、 沿线设施及其它工程等。在本法律规范施行过程中, 希望各有关单位注意积累资料, 总结经验, 并随时将需要修改、 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径寄我部公路规划设计院(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 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时参考。交 通 部1987 年 7 月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从全局出发, 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 统筹兼顾, 合理布设, 并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特制订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 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 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第 1.0.3 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一、 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 城市道路、 车站、 港口、 原料基地、 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 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