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历史地、体系地认识物权法徐涤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大陆法系法典在结构上的最大特点就是有严格的逻辑和体系性。法典编纂的此种逻辑统一性,以及它在立法成本上的节约,使其相较就各种民事权利单独立法的模式更为优越。中国自清末变法图强以来,民事制度多取法欧陆,大陆法系式的概念体系业已形成,而近期的各项基本民事立法(如合同法等),莫不以体系化为其特征,将来也必将纳入民法典的框架之中。因此,对于当前学术界是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争论,更多地应该是从体系的角度进行考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然而,在民法体系的构建问题上,中国学者多目眩于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两种法典编纂模式,一味强调这两种模式在外部结构上的区别,却忽视了其体系化之方法上的共同点,以致于在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乃至整个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争论不休,难有共识。事实上,这些法典编纂模式都是在运用发源于希腊哲学的具有辨证推理的逻辑方法,对法律体系进行构建,只不过不同时期的法学对这一方法的不同理解和不断进展,以及用以分析的材料不同,才导致不同结构之法典体系的出现。因此,对各国民法典体系的构造,须历史地去认识。这一视角,对于正确理解物权概念的起源和进展,以及是否应以财产法取代物权法,甚为重要。公元 13 世纪,罗马法学家首次试图系统化地将罗马法予以划分。在 11 世纪和 12 世纪,西欧的经院主义法学家将希腊的辨证法推向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试图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为一个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统一的整体。此后,经院派法学家开始对重新发现的优士丁尼立法文本进行分析和综合,以构建一个更为科学的法律体系。 [1]就近现代所谓的物权和债权而言,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它们被放在关于物的部分。然而,在一场关于“对物权”(iura in re,即人们在物上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如用益权等)和“关于物的权利”(iura ad re,即人们相对于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和债权)的激烈论战后,法国民法典将这一统一性打破了。 [2]"这种追求概念之逻辑体系的结果之一,就是其第二编“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的诞生。该编实际上是对各种对物权的规定,它之因此未采物权的称谓,最为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法国法对于物和财产的理解不同于此后的德国民法典。在法国法中,“物(chose)和财产(biens)这两个术语不是同义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