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 能够保证安全生产、 保护环境、 节约能源、 努力改进劳动条件, 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特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 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8MPa、 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 100m3/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 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 设备和管道。 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井下、 洞内等特别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 1.0.3 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除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等标准、 法律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 1.0.4 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 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 2.0.1 条 压缩空气站在厂( 矿) 内的布置, 应根据下列因素, 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 靠近负荷中心; 二、 供电、 供水合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 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 避开靠近散发爆炸性、 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 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 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 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 2.0.2 条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 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 并宜减少西晒。 第 2.0.3 条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 宜用墙隔开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 3.0.1 条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 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 压力的供气系统, 应根据供气要求、 压缩空气负荷, 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 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 3~6 台; 对同一品质、 压力的供气系统,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第 3.0.2 条 压缩空气站的备用容量, 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当最大机组检修时, 其余机组的排气量, 除经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 应保证全厂( 矿) 生产所需气量; 二、 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 等于或少于 5 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 可增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