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索引号:XM00116-02-01- -010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 -06-01 ] 点击: 64 字体: [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㈠ 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1、政府投资的项目; 2、政府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而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㈡ 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 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它特别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加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 ㈡ 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㈢ 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经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 第七条 设计招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