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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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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会计自律检查工作行为,完善会计自律监管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自律检查是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会计部门对辖内会计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纠偏的自律行为,是县级行社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会计自律检查的目标是促进县级行社贯彻落实会计规章制度,法律规范会计管理和操作行为,防范和化解会计操作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实现会计工作的制度化、流程化、法律规范化。 第四条 会计自律检查工作指导原则:坚持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注重过程控制和持续监管并重,关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全面风险环节,突出重点风险,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的全过程控制,强化风险评价和查错纠偏。 第五条 县级行社的会计部门及自律检查员依照本制度行使会计监督检查权,不受本单位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县级行社负责会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开展会计自律检查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会计部门负责人、自律检查员是组织开展会计自律检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人和检查责任人;网点负责人、会计主管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行社要保证至少每 15 个营业网点配备 1 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省联社会计基础考核评价三级以下的县级行社原则上要按每 10 个营业网点配备 1 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每个县级行社至少要配备 2 名专职会计自律检查员。县级行社会计自律检查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须向省联社备案。第九条 会计自律检查员实行严格的准入标准。县级行社应按标准选拔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会计自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检查员,同时向省联社备案,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确保每人每年有一定的离岗培训时间。 第十条 会计自律检查员基本要求。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原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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