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8 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已经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经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 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 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 有错必纠, 保障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 以下简称复议机关) , 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以下简称复议机构)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料; ( 三) 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 四)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 五)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 六) 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