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63 年 9 月 18 日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 170 号文颁发 为了合理发放企业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 统一各地区、 各部门的发放标准, 特制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现公布试行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接到本标准以后, 应即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试行
假如某些企业的个别工种原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高于本标准, 并有其历史原因, 立即改按本标准执行有困难的, 能够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备案后, 暂按原标准执行
假如有的地 区原来规定的某些工种的发放标准低于本标准, 是否都按本标准执行,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试行中, 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 随时告诉我们
附: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标准 为了合理发放、 使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 以下简称防护用品) , 以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 有利于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及”建>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着节约使用的精神, 制定本标准
( 一) 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一、 应当根据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 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原则发; 否则不发
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 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 假如工种相同, 但劳动条件不同, 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二、 防护>, 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的工人使用: ( 1) 井下作业; ( 2) 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 3) 有刺割、 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4) 接触有毒、 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 5) 常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其中需要全身防护的, 发给全身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