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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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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商事代理制度讨论讨论与分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国际商事代理制度讨论赵秀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要: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上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作了比较讨论。分析了中国关于代理制度的立法和外贸代理的现状, 指出应在代理制度整体论的基础上, 建立起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的代理制度, 并经过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给国内更多的企业, 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以外贸经营权。 代理是各国民商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际商事交易中, 代理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运输、 保险、 支付、 证券交易等领域, 它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和繁荣各国经济,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 对大陆法和普通法上的代理制度作讨论, 进而对中国涉外商事代理的立法与实践的现状及其改进, 提出本人的看法。 一、 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 在罗马法上, 代理这个概念出现在查士丁尼(Justinian)时期 [1]。但由于罗马经济多以家族为单位, 家庭成员获得的财产自动归家长所有, 因此在这一时期, 代理制度的进展非常缓慢。 在中世纪, 由于商业进展的迫切需要, 出现了有关代理的理论。荷兰著名政治家、 法学家格老(Grotius Hugo, 1583—1645)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 提出了关于”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源于她的委托人, 其行为基于委托人的授权”的理论 [2]。 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建立在把委任(mandate)与授权(authority)严格区别开来的础上。委任是本人(又称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 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 它调整的是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本人对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的代理行为, 承担责任。这就是大陆法上的代理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理论——”区别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根据代理人究竟是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她个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大陆法上的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假如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 即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就是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人通称为商业代理人(agent commercial<法>;Handelsvertreter<德>)。假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但实际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for the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则为间接代理。间接代理人又称行纪人(commi55iozlHaire<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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