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档案局民 政 部令第 11 号《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 10 月 12 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 9 月 29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公布,自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民政部部长 李立国 11 月 23 日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它各项工作同步协调进展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能够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能够分为文书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