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 06 月 26 日【实施日期】 08 月 01 日【文件时效】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GB 5002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51 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87 号)的要求,为适应中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GB 50028—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法律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 8 月 1 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 1 款)、2.2.1、2.2.3、5.1.5、5.1.6、5.3.1、5.3.1A、5.3.2、5.3.7、5.3.8(第 1 款)、5.3.9(第 2 款)、5.3.10(第 2、4 款)、5.3.13、5.3.15(第 1、3 款)、5.4.2(第 6 款)、5.4.3、5.4.3A、5.4.3B(第 2、3 款)、5.4.3D(第 5、8 款)、5.4.7(第 2、3、6 款)、5.4.7A、5.4.12、5.4.12A(第 1、2、3、6 款)、5.4.13、5.4.14(第 1 款)、5.4.14A、5.4.14B、5.6.2(第 2、6 款)、5.6.3、5.6.8(第 2、5、7、8 款)、5.7.1、5.9.4(第 2、6 款)5.9.6、5.9.7、5.9.8、5.9.9、5.9.11、5.9.12、5.9.13、5.9.1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 5.5.3、5.5.4、5.5.5、5.5.8 同此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6 月 26 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3 号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GB50028—93,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律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 年 4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211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