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2024 年 4 月 19 日附件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是指取得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行医权的外国医师应聘在中国境内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必须经过考试和注册,取得《外国医师执业证书》
《外国医师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卫生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考试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受理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考试报名,并根据报名情况,提前 30 天公布考试时间和考试基地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考试方式包括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考试语言为中文
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
外国医师取得《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后,未在 2 年内申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请执业,或停止执业满 2 年,再次申请执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外国医师来华行医资格考试
第七条 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外籍人员的就业规定,由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并取得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
外国医师不得申请在华个体行医
第八条 取得《外国医师考试合格证明》的外国医师,拟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外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