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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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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大档发〔 〕1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中的作用,完善职工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市及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劳动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代理机构)及街道和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上述单位保管职工档案的部门,统称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第三条 职工档案是由职工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职工学习、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记录和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本办法所称职工档案的范围包括:(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档案;(二)自谋职业职工的档案;(三)自费出国职工的档案;(四)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人员的档案;(五)失踪、逃亡或出国不归职工及死亡职工档案;(六)辞职或被辞退的企业单位职工档案;(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职工档案;(八)实行养老社会化管理的退(离)休职工档案;(九)其它职工档案。第四条 大连市的职工档案工作,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用人单位和劳动代理机构及街道和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职工档案,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法律规范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以确保职工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第二章 职工档案归属和流向第六条 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保管或由劳动代理机构保管;具备保管条件的街道和社区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亦可管理本辖区内属地管理的退(离)休人员档案。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职工档案。严禁个人保管自己和她人的档案。第七条 自谋职业人员、自费出国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的档案,由劳动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职工合理流动其档案可委托劳动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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