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消防系统供电一、消防供电的基本要求第七章消防系统供电与布线(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及直流备用电源
(2)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由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3)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箱
(4)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①消防控制室;②消防电梯机房;③防排烟设备机房;④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⑤各楼层消防配电箱;⑥消防水泵房
(6)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控制电源应采用直流24V
(7)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
(8)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起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当由市电转换到柴油发电机电源时,自动装置应执行先停后送程序,并应保证一定的时间间隔
在接到“市电恢复”信号后,也应延时一定时间,再进行柴油发电机对市电的切换
(9)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要求不能保证时,应设置EPS应急电源系统
(10)火灾自动报警中的显示设备、消防通讯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火灾广播等的交流电源应由UPS装置供电
其容量应按火灾报警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整个系统按最大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30min来计算
二、消防供电系统形式规范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一级消防负荷的供电要求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两个电源无联系
(2)两个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①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②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致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有人值班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具备下列条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