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变动工作岗位的正当性(案例评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变动工作岗位的正当性(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变更 调岗】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变动工作岗位的正当性——张某素英格公司案一、 案情1、 张某自 10 月进入英格公司工作, 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的工作岗位为管理部门
2、 7 月 19 日, 英格公司作出《通告》, 以张某工作责任心不强, 并违犯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符合本岗位的要求为由, 将张某由管理部调至印务中心, 各项待遇也随重新任职的岗位确定
当日, 张某办理了工作交接, 填写《请假申请书》请病假一天
3、 7 月 20 日至 10 月 15 日均在北京按摩医院就诊, 并由该医院诊断为颈椎病休息至 10 月 21 日, 此期间的休息证明张某均以邮寄的方式交英格公司
4、 10 月 22 日至 11 月 4 日, 张某到英格公司印务中心上班
11 月 5 日后, 张某继续病休
12 月 6 日, 英格公司发出《关于对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除名处理的决定》, 决定给予张某除名处理, 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5、 张某以要求英格公司补发 8 月至 10 月份病假工资、 恢复原工资标准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裁决后张某对该裁决不服, 诉至法院
二、 判旨1、 7 月 19 日, 英格公司将张某由管理部门调至印务部门, 该变更工作岗位的行为实际系对张某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
2、 张某否认英格公司向其发出书面通告, 但其当庭认可英格公司已口头通知变更内容, 并于当日办理了工作交接, 故法院认定张某于 7 月 19 日已然知悉英格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英格公司于 7 月 19 日后对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