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学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矿山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化学矿山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治矿山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设清洁、优美、安静、舒适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山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第三条化学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于自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至矿山闭坑的全过程,各有关部门应为矿山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创造条件,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化学矿山在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等过程中除必须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外,并应贯彻执行《中国科学技术政策批南--环境保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参照执行《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有关规定。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学矿山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第六条化学矿山行业职工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化学矿山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可设置环境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环保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各厂矿可根据需要设置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搞好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环境研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各事业单位应有兼管机构承担环保任务,负责本部门的环境地质或环保研究、环评、环境工程设计、环境监测、环境教育、环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第八条环保职能部门的职责一、主管部门的环保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产基建、科研、设计、地质等业务部门,应做好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环保工作,在此基础上,环保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负责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综合、协调、监督本部门的环保工作。2.制订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协调生产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3.根据《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环境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进行管理和把关。4.对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进行把关和监督。5.根据《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6.制订本系统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7.组织培训本系统环保人员。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局长、经理、院长或校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者、责任者和决策者,环保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等进行监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协调有关环保业务工作。2.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环保科研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本单位的生产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内。3.制订本单位环保设施、环境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绿化等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4.管理本单位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档案,掌握本系统的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和措施。5.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境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有关环保设计文件审查,对环境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并参加竣工验收。参加环保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和推广,以及组织参加环保技术交流会。第三章综合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的矿产实行综合评价、综合勘探,并分别计算其储量,提出矿山综合开发利用及保护环境的建设条件。第十条矿床勘探应包括环境地质部分。为矿区水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建设积累资料提供条件。第十一条选矿试验以及新工艺、新药剂的开发应包括选矿回水试验。外排选厂废水应进行废水治理试验,并作为选矿试验报告的组成部分,否则成果不予鉴定,不准推广使用。第十二条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