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XX 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合理调控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包括地面、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道路车辆临时停放区或停车泊位等停车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和有偿使用制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住建、规划、国土、工商、消防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价格管理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㈠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包括由社会资本代建的,以及产权属社会资本方,但规划为城市道路的停放区或停车泊位; 3.机场、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 4.医疗、文化、教育、体育、民政、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