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 为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进一步法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优化服务质量,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归并集中审批制度 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 将法律、 法规、 规章给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 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严格根据《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 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 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依据、 条件、 程序、 期限、 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 宁波卫生网公示。 三、 A、 B 岗审批制度 为遵循便民原则, 提高办事效率, 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 A、 B 岗制度, 当 A 岗人员离开时, B 岗人员履行 A 岗职能, 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四、 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 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 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 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后, 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依法不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 当场能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指即办件), 受理人员共同商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依法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 发给加盖本局行政章的许可证件。对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 现场核验制度 根据法定要求,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验的, 行政审批处须组织两名以上核验人员, 对申请人的资信条件、 经营场所、 经营设备、 管理制度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利害关系程度等许可条件进行核验, 核验工作中需要相关处室配合的, 相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验情况记录须有申请人和两名以上核验人员共同签名。 七、 进行听证制度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