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 )日期: -08-28第一条 为了保证锅炉、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条例》所规定的锅炉、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设备( 以下简称设备) 上所用的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
02MPa 的安全阀
安全阀有关的术语见附件 A
第三条 安全阀的材料、 设计、 制造、 检验、 安装、 使用、 校验和维修等, 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
安全阀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第四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境内、 外安全阀制造许可工作
而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根据 TSG D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件 B 的要求在其制造的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安全阀制造资格许可分为 A、 B 两级,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及 A 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其辖区内 B 级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安全阀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 受理、 产品试制、 型式试验、 鉴定评审、 审批、 发证等
具体许可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试制产品应当是代表所申请级别的最高规格的产品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见本规程附件 C
安全阀部件有制造许可要求的, 应当根据相应安全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第五条 安全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产品试制而且经过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者停止生产 1 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产品的结构、 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影响安全性能; (三)制造许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