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监总局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准确判定、 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隐患) , 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 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 从人员要求、 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 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 法律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 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近年来, 在化工( 危险化学品)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 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 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 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风险意识,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 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均对危险化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自任职之日起 6个月内, 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