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GBJ13—86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1号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GBJ13-86,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讨论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GBJ13—86主编部门: 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 1987年1月1日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80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 81) 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 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 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 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本法律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订说明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81) 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 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 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 对原《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TJ13—74( 试行) 进行修订而成。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市政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 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 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同济大学、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 华东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轻工业科学讨论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修订本法律规范时, 根据中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况, 考虑到国民经济进展的需要, 保留了原法律规范中适用的内容, 删除、 修改了部分条文, 并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修订过程中, 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法律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原法律规范中有关冷却、 稳定和软化、 除盐部分, 因已另有法律规范规定, 故全部删去。本法律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 其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