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 法律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 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分类如下: ( 一) R—居住用地;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 C—公共设施用地; ( 三) M—工业用地; ( 四) W—仓储用地; ( 五) T—对外交通用地; ( 六) S—道路广场用地; ( 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八) G—绿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 ( 九) D—特别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 R) , 指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 一) 一类居住用地( R1) , 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设施齐全、 建筑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 二) 二类居住用地( R2) , 指以多层、 高层住宅为主、 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的用地; ( 三) 三类居住用地( R3) , 指设施比较齐全、 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 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四) 四类居住用地( R 4) , 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 C) ,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