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签证管理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根据工程委托、 签证管理办法( 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根据工程委托、 签证管理办法( 制度) 第三条 工程签证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工程委托、 签证管理办法( 制度) 》第二章 签证的申报及审核程序第四条 工程签证的原始凭证一式三份( 工程部、 预审部、 施工单位各一份) , 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工程师当天在现场见证签字确认, 并报工程部经理签章备案, 不得补签
第五条 工程签证单一式三联, 施工单位、 工程部、 预决算部各一联
第六条 签证内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工程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 5 天内报送工程签证, 逾期工程部不得受理
工程部在收到签证单后 2 天内必须签署完毕, 并在台帐上记录, 工程部经理签署完毕后; 两天内送工程技术部复核, 工程技术部在一天内复核完毕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签证必须有监理公司项目章及工程部章
第三章 签证审核意见的签署第八条 现场工程师签署意见时应就签证内容逐条审核, 说明完成情况, 并提出意见,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责任划分应详细、 明了
签证单上有涂改的地方现场工程师需签字作实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 现场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 ”属实”、 ”工程量属实”等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字, 项目经理、 工程部经理和工程技术部项目主管应就现场工程师的意见进行补充说明, 假如没有不同意见能够表示”同意某某意见”、 或”某某意见属实”等
第十条 原则上现场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单上签认有关的单价或总价
第十一条 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的工程签证, 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 注明返工原因及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的审核意见应与原始凭证的审核意见一致
第四章 签证内容明细及规定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