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3、职责3.1安环、设备、技术、基建、电器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4、内容4.1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4.1.1动火作业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1.3动土作业4.1.4临时用电作业4.1.5高处作业4.1.6吊装作业4.1.7设备检维修作业4.1.8断路作业4.1.9抽堵盲板作业4.2作业申请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4.3审批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4.3.2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吊装大于40吨作业、特级、特殊高空的作业由生产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断路作业由安环科审批;设备检维修、吊装作业由设备科审批;动土作业由基建科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器车间审批;盲板抽堵作业由技术科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4.4作业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4.5作业许可证存档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存档待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5、动火作业许可规定5.1、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5.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5.1.3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5.1.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5.1.3.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3028-2008和AQ3025-2008的规定。5.2.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2.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2规定执行。5.2.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2.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2.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5.2.1.7五级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