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讲义第一节 概述一、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二)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 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
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1.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 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 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 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