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标准的科学性不强部分标准已经过时环境标准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必须紧跟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才能达到最佳的实施效果。 我国许多比较重要的环境标准都制定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后长期没有进行修订( 表 1) 。如果仍沿用当时控制水平较低的环境标准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环境保护的需要。目前正在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在 2000 年局部修改后也已 10 年未予修改。新型环境损害缺乏判定标准我国已形成“两级五类”环境标准体系,标准分类细,涉及范围广,但在很多领域仍然缺乏标准管制。例如光、热、土壤等污染类型及其损害尚未出台相应标准。而已出台的环境标准中也未见诸如重金属、持久有机污染物等物质的标准项目。这可能也反映出与一样“难以控制, 无法解决”的困惑。总量控制标准较少我国污染物排放(控制 ) 标准中,浓度控制标准多,关于总量控制的标准少。环境污染的产生主要是排放的污染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失调。[4] 因此在浓度控制标准下,即使每个污染源达标排放,也会因污染源过多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污染物排放(控制 ) 标准决定着污染源管理的途径方法和环境立法的思路及制度构建,因此必须加强对总量控制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标准数值的确定与修改依据不明我国许多环境标准具体数值设定的科学性令人质疑。2000 年 1 月6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的修改通知,对二氧化氮(NO2),臭氧 (O3) 的相应指标数值进行了修改。此次修订的数值, 相对于 1996 年标准的浓度限值反而有所放宽,与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更是存在较大差距( 表2) ,而发布机关却未给出任何解释。[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 ) 》也未提高相应限值要求。在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公众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日益增高的背景下,修订标准反而出现放宽的结果。标准项目中污染防治指标与公众健康指标混同不分公众最为关注、环境保护行政最为关切的就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然而,我国绝大多数环境标准中未专门针对公众健康设定指标,难以区分污染防治与公众健康指标的界限。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以空间区域为依据分为 3 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1 年 ) 分为 2 级标准,但未针对公众健康设定指标。而美国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明确规定了公众健康指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