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2 引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3 术语3.1 源项单位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 GB 8703 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3.2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3.3 核设施从铀钍矿开采冶炼、核燃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核安全和 (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3.4 同位素应用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3.5 环境本底调查源项单位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3.6 常规环境监测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3.7 监督性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3.8 质量保证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3.9 质量控制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3.10 代表性样品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3.11 准确度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3.12 精密度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高程度的量。4 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4.1 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4.1.1 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以及潜在危险而定。4.1.2 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