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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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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9作者: 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法规名称】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1-01 【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环境用药管理法 ( 以下简称本法 ) 第五十五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一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政策、方案与计划之策划、订定及督导执行事项。二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订定、研议及释示事项。三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四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人员之训练及管理事项。五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业务之督导事项。六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之协调或执行事项。七环境用药管理之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事项。八其他有关全国性环境用药管理事项。第 3 条本法所定直辖市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9一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二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与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订定、释示及执行事项。三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四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之资料统计及汇报事项。五其他有关直辖市环境用药管理事项。第 4 条本法所定县 ( 市) 主管机关之主管事项如下:一县 ( 市) 环境用药管理之实施方案与计划之规划及执行事项。二环境用药管理法规之执行与县 ( 市) 环境用药管理规章之订定、 释示及执行事项。三县 ( 市) 环境用药管理之研究发展及宣导事项。四执行环境用药管理之调查及统计资料之制作及汇报事项。五县 ( 市) 环境用药管理工作之推行及协调事项。六其他有关县 ( 市) 环境用药管理事项。第 5 条本法第四条第三款所称有效期间标示,系指环境用药标示上登载之制造日期、批号及有效期限。第 6 条依本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环境用药制造许可证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样品及下列文件或资料:一工厂登记证、公司执照 ( 非公司者免附 ) 、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二负责人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件及其身分证明文件影本。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3 / 9四环境用药名称、成分、性能之资料。五物理、 化学、生物 ( 非环境用药微生物制剂者免附) 性质及分析方法说明书。六毒性测试资料。七产品药效 ( 效力) 试验报告。八制造流程说明。九污染防治说明书。一○标示及标示说明书。一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件或资料。第 7 条依本法第七条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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