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企业名称权和商号权相区别,只是将商号作为名称权的组成部分,即仅有企业名称权没有商号权
企业名称权和商号权虽然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商号是企业名称权中有识别性和有价值性的部分
例如:“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的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
但其中的“ 国美”二字是其识别性的部分,为商号,其他部分就不具有识别性,如“ 北京 ”只是表明公司所在地点,而在北京的其他公司有很多,都会用“ 北京 ”二字,因此, “北京 ”二字是大家通用的
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内容与商号权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
企业名称权是防止别人利用自己的印章等去冒充主体
商号的构成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 (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 名称
商号权的产生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 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号权的权利内容及其限制:地域性:商号权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力
行业性:仅限于同行业,那么在同一个辖区内,即使相同只要不是形同行业均可使用
例如:例如,以 “国信”两字组成的商号,就有国信典当行、国信汽车租赁、国信投资、国信房地产,等等
方式:仅可以用作商号式使用
如把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用作自己着作书名或当成自己企业的商号就不是 “ 商标式的使用 ”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转让权: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