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造价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零星工程;合同规定需现场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1.2.现场签证办理的原则1.2.1.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如果签证内容简单,也可以一份预算对应多个签证单,但是该预算书内应根据不同签证单的内容分别列项。1.2.2.完工确认原则:当现场需签证工程完工后,工程部和成本预算控制中心必须在完工后3 日内进行现场工程量收方确认并在原始收方记录上签字确认或绘草图注明,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1.2.3.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1.2.4.普通签证的办理原则是“先估价后施工”。1.2.5.紧急签证办理原则是“边洽边干”,但必须在开工后7 日内办妥全部手续。1.3.现场签证的提出1.3.1.根据引起现场签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现场签证分两种情况:由工程部发出的相关指令(如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等)引起现场签证除此之外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条件主动提出的现场签证。1.3.2.当确定发出相关指令会导致现场签证发生时,首先判断可能要发生的现场签证的性质是属于普通签证如果属于普通签证,则按照“先估价,后施工”的原则执行,要求签证批在10 内完成;如果属于紧急签证,为确保不因执行时间延缓导致更大损失,则按照“边估价,边实施”的原则,由甲方发出相关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执行,同时要求必须在开工后 7 日内办妥全部审批手续。1.3.3.施工单位接到甲方工程部指令后,根据相关指令要求,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监理单位审核。对于紧急签证,需立即执行相关指令进行施工,同时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核。1.3.4.除甲方指令引起签证发生之外,施工单位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施工需要,提出现场签证需求,填写《现场签证单》报甲方工程部和预算部进行审核。1.3.5.施工单位填写《现场签证单》时,要求附上初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a)如属实测实量的,需先确定单价,预估工程量;b)如原合同中有单价约定的,按原单价计算;c)如无合同或无单价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