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讨论一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讨论一 王效贤 摘要: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 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当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 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 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 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本文回顾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 指出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 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 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本文认为,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 形成力、 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 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别类型进行了阐述
文章分析了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 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 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 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 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
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
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 ”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 假如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 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 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
”因此, 讨论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