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教社管[2001]01 号 各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XX 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省教育厅(公章)二 00 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XX 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 年 7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6 号公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系指在本省范围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条对社会力量申报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举办、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幼儿园设置标准,按本办法附件一《XX 省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和附件二《XX 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执行;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按《关于批设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成[1999]20 号)执行;举办其他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分类制定。 第八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包括必要的注册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实验室、仪器设备、图书等及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