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 《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已经 1 月 13 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 45 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公布,自 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陈 东 1 月 16 日揭阳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公路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是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道路、桥梁的贷款本息向机动车辆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通行费分为按年度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年票)和按次缴纳的通行费(以下简称次票)。 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揭阳市公路局负责发布通告。 第四条 领有统一机动车牌证的揭阳籍或进入本市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收缴工作,不得拒绝市公路部门对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揭阳市公路局负责本市通行费的收取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通行费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通行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六条 揭阳籍的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应缴纳年票。年票由市公路局所属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代收。 已缴纳年票的,该年票缴讫凭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 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经过依法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点应缴交次票;对经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机动车辆,由市公路局委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高速路出口代收次票。 第八条 对已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代收次票的非揭阳、汕头、潮州籍车辆,在首次经过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时,不再重复收费,凭高速公路部门代收费票据给予放行(当天单次有效)。 代收次票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市公路局负责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处理在代收次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突发性问题。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收取通行费:(一)悬挂军队、武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