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房屋建筑为住宅 32 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 42元/m2(建筑面积); (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 3.5%。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 2 年,且建筑面积超过 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 2000 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 1 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 50%。 第七条 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XX 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 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 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 35%。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