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5 篇 XX 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处理,是指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回填、利用、填埋等活动。 第三条 (处理原则)—2— 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 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处置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计划,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综合治理。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的责任,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理费用。 第五条(处理要求) 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种类和特性分类收集、分别处置。 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物质、危险废物。 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综合监管。 —3—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所辖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日常监督。 第二章 处理场所利用设施建设 第八条(处理场所、利用设施规划) 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