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方案 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良性运行机制,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争取利用 2 到 3 年的时间,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清晰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和稳定投入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市逐步构筑起体制顺畅、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和工程安全。 (二)改革范围。现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在确权划界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梳理、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1、工程产权:特别重要的小(1)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小(1)型水库和跨多个村庄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兴建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产权属投资者。 2、管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它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延伸 30 米至 50 米的区域,大坝坝端以外延伸 30 米至 100 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 10 米至 50 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向外延伸 70 米至 100 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 250 米的区域。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对上述区域进行确权划界,同时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管护主体。 区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三)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小型水库分级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