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恶意增资 小股东权益缩水 法院判决大股东滥用股权赔偿损失900 多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公司增资的股东纠纷作出判决,大股东上海致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不当增资被判赔偿小股东董某9 1 6 万余元损失。 被告上海泰富发展公司于1 9 9 5 年7 月1 2 日设立,注册资本2 1 0 0万元;2 0 0 4 年8 月3 0 日,原告董某出资3 1 5 万元,受让被告泰富公司1 5 %股权;被告泰富公司的另一股东为被告致达公司,占公司8 5 %股权。至2 0 0 5 年1 2 月3 1 日,被告泰富公司未分配红利。 2 0 0 5 年5 月2 0 日、7 月2 8 日、9 月2 5 日和 1 1 月2 9 日,被告泰富公司以解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四次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1 .被告致达公司同意向被告泰富公司增资1 9 0 0 万元;2 .被告致达公司同意引进第三人创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告泰富公司增资1 0 0 0 万元。原告董某认为上述决议属于恶意增资,均持反对意见。2 0 0 6 年3 月8 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被告泰富公司注册资本为5 0 0 0 万元,被告致达公司出资3 6 8 5 万元,占7 3 .7 %股权;第三人出资1 0 0 0 万元,占2 0 %股权;原告出资3 1 5 万元,占6 .3 %股权。被告泰富公司增资扩股前后均未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评估。 原告认为被告泰富公司在没有作财务审计、净资产评估的情况下,依据被告泰富公司的原注册资本比例增资,属恶意增资,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 3 5 1 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泰富公司的审计、评估报告显示,被告泰富公司股东会作出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决定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利润丰厚,公司净资产已达 1 .5 亿余元的规模。被告泰富公司的增资决定,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当时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显著降低了泰富公司的小股东即本案原告所持股权的价值,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也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致达公司系掌握被告泰富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公司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告泰富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原告的股权价值蒙受了巨额损失。被告致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也违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信义义务,故被告致达公司对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