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大卫科发【2003】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在职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全市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和领导
第五条 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市和 区(市)县两级管理,分别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质量监控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区(市)县卫生局、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学术团体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业务指导工作;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医科学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和办公室委托交办的事务性、日常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