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文号生效时间部委规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卫生部令第3号1990年1月1日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部令第13号1991年3月27日3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督法(2007)177号2007年7月1日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家局国食药监保化[2002]9号2012年1月10日6化妆品命名规定国家局国食药监[2010]72号2010年2月5日7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局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2011年10月1日8其他相关法规文件序号检查重点执法依据法律责任1、产品资质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序号检查重点执法依据法律责任他合法证件的企业生产
2、所经营的国产和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
3、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止经营化妆品30天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所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委托生产的,由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