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津人社局发[2011]87 号 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后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五七工”、“家属工”) 二、参保缴费 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人员,以 2011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为缴费基数,按照20%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4.18万元);66至75周岁的人员,每增加一岁,相应减少1670元;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缴费标准为2.51万元。 一次性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上述人员补缴费后,按我市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单独记账,分类管理。 三、待遇计发 (一)基本养老金标准 参保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74元。 (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及发放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上述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原享受的老年人生活补助等待遇停止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参保申请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向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原工作单位仍存在的,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供申请;原工作单位已灭失的,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区、县所属的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确认;行业局(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驻津单位所属企业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三)复核备案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